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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谷佃兵诉黄正远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佃兵,黄正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97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谷佃兵,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黄正远,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2007年8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天。因本案于2016年5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正远、谷佃兵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6)沪0117刑初103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正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谷佃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谷佃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佃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谷佃兵、原审被告人黄正远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佃兵撤回上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刑初10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卫军代理审判员  许 军审 判 员  寻增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