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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谢彬彬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彬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955号罪犯谢彬彬,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8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彬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彬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谢彬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彬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6年7月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彬彬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财产刑尚未履行,且月均消费较高。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彬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