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玉晶、王梓娇、王玉田等与高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晶,王梓娇,王玉田,杜秀华,高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626号原告:陈玉晶,住德惠市。原告:王梓娇,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陈玉晶(系王梓娇母亲),住德惠市。原告:王玉田,住德惠市。原告:杜秀华,住德惠市。被告:高学,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晶、王梓娇、王玉田、杜秀华与被告高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玉晶、王梓娇、王玉田、杜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陈玉晶、王梓娇、王玉田、杜秀华负担;邮寄费112元,由陈玉晶、王梓娇、王玉田、杜秀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