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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额德尼布拉格申请执行高增华、呼万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德尼布拉格,呼万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额德尼布拉格,男。被执行人呼万川,男。申请执行额德尼布拉格与呼万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呼万川的账户(6229×××××××××××××××)。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呼万川的账户(622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斯庆吉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玉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