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30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黄学农与俞鸿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农,俞鸿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30民初1177号原告:黄学农,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委托代理人董阳宇,婺源县司法局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鸿祥,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委托代理人詹水友,婺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学农与被告俞鸿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原告黄学农负担。审判员 朱彪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