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800号申请人刘波,女,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被申请人黄士华,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张梅,女,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济宁市。被申请人岳西陈,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曲阜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波与被申请人黄士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波已张友喜所有位于××的房产(邹房权证城区字第01104292-1)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刘波已张友喜所有位于××的房产一处(邹房权证城区字第01104292-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