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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2800号

刘波与黄士华、张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波,黄士华,张梅,岳西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800号申请人刘波,女,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被申请人黄士华,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张梅,女,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济宁市。被申请人岳西陈,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曲阜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波与被申请人黄士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波已张友喜所有位于××的房产(邹房权证城区字第01104292-1)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刘波已张友喜所有位于××的房产一处(邹房权证城区字第01104292-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