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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5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民刚与被申请人申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民刚,申天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413号申请人:郭民刚,男。被申请人:申天成,男。申请人郭民刚与被申请人申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民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申天成价值48××元的财产,担保人薛彩虹(曾用名薛彩红)、邵红旗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府东街80号荣盛家园×房屋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民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申天成价值48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薛彩虹(曾用名薛彩红)、邵红旗共同共有的位于府东街80号荣盛家园×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运房权证字第06×57号,房屋共有人所有权证号:运房权证字第06×57-1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