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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冒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明,冒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财保83号申请人:张志明,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申请人:冒建华,男,195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张志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冒建华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张志明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3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志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冒建华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志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左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