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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巨日石油有限公司与陈德龙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262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巨日石油有限公司,陈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62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巨日石油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黎志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子文,广东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德龙,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巨日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日公司)与被告陈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被告陈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巨日石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592元及违约金80877元;但被执行人陈德龙没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2016年7月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以及上述生效判决书以(2016)粤0112执2620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机构、车管部门查询后,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扣划的银行存款;无发现有其车辆登记信息;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后,无发现有其房地产登记信息;目前并无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对象。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此,应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6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雁青审判员  杨 桦审判员  潘 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