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聂克伦与聂克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克伦,聂克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3407号原告聂克伦,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刘洋,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克杰,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克伦诉被告聂克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考虑到协议履行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克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克伦负担。审 判 长 卢桢干审判��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赵其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成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