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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西华县人民政府与冯世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华县人民政府,冯世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2215号原告西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华,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帝,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翀。被告:冯世安,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委找诉讼代理人:王照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找诉讼代理人:朱幸龙,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冯世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西华县奉母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庞颖华审判员  胡素杰陪审员  侯江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