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胡忠绍与蔡远强、蔡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绍,蔡远强,蔡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胡忠绍,经商。被执行人:蔡远强,经商。被执行人:蔡三国,经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忠绍与被执行人蔡远强、蔡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远强、蔡三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前富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