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23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柯仰鸿柯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仰鸿柯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23刑初35号公诉机关南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仰鸿柯某,曾用名柯仰鹏柯某甲,男,1979年4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南澳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南澳县后宅镇鸿图某百货配送中心,经营者姓名郑文璇郑某),住南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7日被逮捕,2016年9月26日被南澳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6年10月11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仰鸿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子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柯仰鸿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柯仰鸿柯某窜至南澳县后宅镇后江桥头,并从附近拿一根木棒伺机报复曾与其发生纠纷的林某。在此期间,被告人柯仰鸿柯某遇到相识的两个外省男子(具体姓名不详),遂让这两名男子与其一同报复林某,当林某经过该路段时,被告人柯仰鸿柯某便与这两名外省男子共同殴打林某,致林某受伤。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柯仰鸿柯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柯仰鸿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柯仰鸿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表、刑事和解、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人蔡某1、蔡某甲2、张某证言,被害人林某陈述,被告人柯仰鸿柯某供述,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和由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仰鸿柯某因私怨产生报复念头,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柯仰鸿柯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柯仰鸿柯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而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柯仰鸿柯某上述犯罪情节较轻,又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而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柯仰鸿柯某在拘役五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缓刑一年二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和被告人柯仰鸿柯某要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解,均与被告人柯仰鸿柯某的罪责相适应,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柯仰鸿柯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仰鸿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游潮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泽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