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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4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磊,樊金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4889号原告:叶磊,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如苗,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金福,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叶磊与被告樊金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磊负担。审判员  王冬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