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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文清与西乡县鲁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清,西乡县鲁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清,男,生于1961年9月4日,汉族,住西乡县。委托代理人:杨磊,男,生于1985年12月15日,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西乡县鲁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杨文清与被执行人西乡县鲁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劳人案字〔2015〕第14号”裁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伤残、护理等费用144181.59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鲁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书后即履行给付义务,并缴纳��请执行费2060元。执行中查明,西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鲁宁公司通过西乡县乔山村委会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文清20000元,实际还下欠执行款124181.59元。本院在执行期间,核实鲁宁公司已停业,通过电话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杨文清与被执行人鲁宁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鲁宁公司一次性给付杨文清65000元,差额59181.59元杨文清表示放弃。现鲁宁公司当庭给付杨文清65000元。申请执行费2060元鲁宁公司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案字〔2015〕第14号”裁决书第二条至第七条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