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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继红与熊新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红,熊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757号申请人:陈继红。被申请人:熊新涛。申请人陈继红与被申请人熊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继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新涛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陈继红以其位于松滋市沙道观镇兴建路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继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新涛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期限到2017年4月26日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陈继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