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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561号。负责人:赵忠江,行长。被执行人: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91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8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