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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有限公司与孝感市XX有限责任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有限公司,孝感市XX有限责任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385号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孝感市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市XX有限责任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孝感市XX有限责任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孝感市XX有限责任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