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有限公司与孝感市XX有限责任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有限公司,孝感市XX有限责任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385号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孝感市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市XX有限责任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孝感市XX有限责任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孝感市XX有限责任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