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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财保328号

徐恒芝、李祥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恒芝,李祥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财保328号

申请人:徐恒芝,女,汉族,1951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

申请人:李祥峰,男,汉族,1976年4月19日。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申请人徐恒芝与被申请人李祥峰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徐恒芝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的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保证金。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的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文杰

审判员  庄美兰

审判员  韩福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