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2刑初258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瑞,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无业,住乌海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王瑞未委托辩护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3日,被告人王瑞在乌海市海勃湾区植物园南门附近平房区,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李某家中老式功能手机1部,价值50元;蓝色兰州牌香烟2条,价值110元;共计价值160元。2、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王瑞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军分区北侧平房区,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龙某家中现金500元。被告人王瑞入户盗窃2起,窃得现金及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66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赔被害人李某家损失11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瑞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王瑞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辨认笔录及指认的现场照片;被害人李某、龙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乌海市海勃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撬门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的,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未缴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德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