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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成都伟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伟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伟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正街5号。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唐胤,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0日制作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58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唐胤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28号1栋20、22、24、26号房屋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唐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唐胤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唐胤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