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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3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娟、叶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娟,叶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3民初2197号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豫宁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张贞红,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青华,系公司的职员。被告田娟,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委托代理人叶斌,系被告田娟的丈夫。被告叶斌,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商行)与被告田娟、叶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如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青华、被告田娟委托代理人叶斌及被告叶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借款利息2484元(算至2016年10月20日止);2、要求被告支付后期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08%从2016年10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是,2014年12月11日,被告在原告处贷款27000元,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1.0208%。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诸本院。两被告均辩称,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属实,但是由于原告不予转贷造成的两被告无法偿还。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农户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以上均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被告田娟在原告处贷款27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1.0208%及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还款明细打印件一张、事实说明一张,用以证明被告田娟截至2016年10月20日止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及借款利息2484元的事实。经质证,两被告对该两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田娟与被告叶斌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0日,被告田娟因建房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处贷款27000元,且被告签署了社借款凭证。借款凭证约定:“借款利率11.0208%,借款金额(大写)肆万元整﹡27000,结息周期利随本清,借款日期2014/12/11,到期日期2015/11/30,用途建房……借款人:田娟”。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按约偿还了3120.07元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截至2016年10月20日,两被告已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及借款利息2484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诸本院。另查明,武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名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田娟因建房需资金周转在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7000元,且签署了借款凭证,应认定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田娟、叶斌系夫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借款本金27000元,则被告应该按约偿还借款本金,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前期利息2484元及后期利息,原告要求按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11.0208%计算前期利息及后期利息,且两被告无异议,故对于该诉请,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娟、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元、前期利息2484元及后期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08%的标准从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李如意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