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民初6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6342号原告:李某。被告:乐某1。原告李某为与被告乐某1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乐某1离婚;2.依法分割水木轩8幢1404室的房产。经原告申请,本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丽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案件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1996年1月20日。二、子女生育情况:××××年××月××日,生育一子乐某2,目前就读大学二年级。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原告认为,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可。随着儿子逐渐长大,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尤其在原告去年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从未去看望;去年因为儿子上大学填报志愿的问题,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甚至掐原告脖子,扬言要掐死原告。××住院以后,原告已经搬回娘家居住,之后也通过村里组织协调,但被告不予配合,不愿意调解。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已经结婚这么多年,双方生活也不是原告所说的经常吵架,也就偶尔有争吵,结婚这么多年一直由原告管着家里经济,如果感情不好,被告也不会每个月都把工资给原告了;现在儿子也这么大了,离婚对儿子也是伤害,而且在分居这段时间,被告、被告母亲以及儿子都曾去劝原告,不希望离婚;另外,水木轩8幢1404的房产是拆迁了我父亲的房子置换来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定,原、被告婚姻已经存续20年,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水木轩8幢1404室的房产,被告父亲乐加庆主张该房产系拆迁所得,而被拆迁的房产系其所有,故认为该房产并非原、被告所有,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私人住房建设使用土地申请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调产)协议书予以证明。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本应相互体谅、相互关心,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多年,生育的儿子也已成年,共同经历多年风雨,更应珍惜现有生活;考虑到原告患病的情况,夫妻双方更应互相扶持,而不是轻言放弃。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乐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于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