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7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岳豪建材有限公司与柴小明、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岳豪建材有限公司,柴小明,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7528号原告杭州岳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二排1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波。委托代理人王先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柴小明,男,汉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科技园区九堡区块杭海路1221号。法定代表人吴劼。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岳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柴小明、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岳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岳豪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岳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元,由原告杭州岳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斌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周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