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兰与被告任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任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2865号原告:王玉兰,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马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任祥,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王玉兰与被告任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兰、被告任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原告借款114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任祥是同学,2011年在一次同学小聚时遇上。2011年11月,被告向原告开口借钱,说是要买鹅饲料。原告由于同学关系出于好意借了4000元给被告,这笔借款没让被告打借条。2012年1月18日,被告又找原告借钱,说是养鹅缺钱。看到被告到处借钱无着落,想帮助被告又借了10000元,被告打了借条。2014年11月间,任祥又多次找原告借钱。原告出于同情,又出于善良,向同事借来1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将该款转借给被告,按月利率1.5%计算,任祥打了一张借条给原告。现在同事遇事急需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4000元,其中10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9月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任祥辩称,4000元借款自己没有什么印象了,但是认可4000元借款。10000元借款也承认,虽然原告说过这个钱不再要了,但是原告继续主张的话也承认。第三笔钱100000元借款是原告帮忙找别人借的,自己支付利息到今年8月。对原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因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无力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任祥承认王玉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玉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王玉兰与任祥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任祥出具借条时未约定还款时间,王玉兰随时可以向任祥主张权利。王玉兰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兰借款本金114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6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任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遵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