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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5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福生与深圳市喜联发健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生,深圳市喜联发健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5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福生,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喜联发健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大工业区金牛西路华翰科技工业园3号厂房一层西,组织机构代码:682001253。法定代表人郑能喜。申请执行人刘福生申请执行深圳市喜联发健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122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工资7200元、补偿金90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3.6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公司经营场所内机器设备等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查扣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2016年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民破4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深圳市喜联发健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6]1221号仲裁裁决案件被执行人深圳市喜联发健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丘 瑜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