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定权与罗永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会,何定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永会,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何定权,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