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11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镇尚营村村民委员会与曹毅、曹兴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镇尚营村村民委员会,曹毅,曹兴彬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4602号原告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镇尚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镇尚营村。法定代表人闫长学,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永跃,宿豫区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皮春民(该村会计),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被告曹毅,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被告曹兴彬,男,1955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镇尚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毅、曹兴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镇尚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曹毅、曹兴彬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镇尚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曹毅、曹兴彬的起诉。审判员  罗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梦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