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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树与刘振君、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刘振君,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振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树与刘振君、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树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471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8.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