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唐中昌、陈冬英、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唐某某,陈某某,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半街。负责人李志平,行长。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陈作宣,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某某、陈某某、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唐某某、陈某某、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唐某某、陈某某、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本院网络多次点对点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某所有的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无发现其下落无法实现扣押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某、永定县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70833.54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51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