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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棉县泰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泰安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977号原告:石棉县泰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石棉县滨河路五段****号。经营者:梁业胜,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盛路58号50栋。法定代表人:张炳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攀,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棉县泰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石棉县泰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泰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泰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石棉县泰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丁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