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757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赵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赵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9月12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双方车辆各自维修,互不追究责任。
二、本协议属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
三、本协议属一次性终结,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