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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柱军陈某军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柱军陈某军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44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柱军陈某军,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启光,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柱军陈某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柱军陈某军及其辩护人陈启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柱军陈某军驾驶一艘粤南沙渔运29141号船舶在珠海市澳门机场对开海域的禁渔区域内,在船上安装了三角形吸耙口、水泥分离器、水泵、吸管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共捕捞渔获物1000斤。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柱军陈某军被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查获。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柱军陈某军被传讯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柱军陈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珠海渔政支队案件材料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案件调查报告,关于查获非法捕捞传播作业海域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查获经过,户籍资料,询问笔录,海图,渔船登记内容,关于粤南沙渔运29141渔船检验证明书,渔具勘验说明,农业部关于调整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禁用渔具目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协议,声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柱军陈某军是自首,且是初犯,请求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柱军陈某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柱军陈某军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柱军陈某军在犯罪过程中当场被渔政查获,不具有自首的主动性,不是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柱军陈某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黄永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康茂朱智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