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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1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国芳与吴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芳,吴耀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1356-2号原告:王国芳,女,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吴耀光,男,1994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王国芳与被告吴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国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国芳负担。审判员  郭银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尧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