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2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卢曼娜、邹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卢曼娜,邹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9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东路64号。代表人段恒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永忠,系该行横阳分理处主任。被告卢曼娜,女。被告邹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卢曼娜、邹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以调解自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以调解自行兑现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医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