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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3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兴秀申请执行胡宏建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兴秀,胡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376-5号申请执行人:邓兴秀,女,生于1952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胡宏建,男,生于1961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邓兴秀与胡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胡宏建银行存款192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宏建名下小型汽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胡宏建名下小型汽车被其他案件查封;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宏建与其子胡城铭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成套住宅一套(已抵押给银行,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宏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房产(系车库,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胡宏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邓兴秀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华林审 判 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何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