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2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衡水沃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吕秋朋、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沃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吕秋朋,李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233号之一原告:衡水沃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址:景县东开发区景新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89829851Y。法定代表人:林铁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吕秋朋,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李敏,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衡水沃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秋朋、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衡水沃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沃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元、财产保全费292元,共计570元,由原告衡水沃���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