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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4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方庭华、王丽萍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分公司、芦韶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庭华,王丽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分公司,芦韶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286号原告方庭华,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丽萍,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进玲、董培培(实习),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负责人文晓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现庄、靳建林,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韶华,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庭华、王丽萍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芦韶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后,定于2016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庭华、王丽萍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9元,由原告方庭华、王丽萍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