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4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方庭华、王丽萍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分公司、芦韶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庭华,王丽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分公司,芦韶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286号原告方庭华,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丽萍,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进玲、董培培(实习),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负责人文晓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现庄、靳建林,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韶华,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庭华、王丽萍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芦韶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后,定于2016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庭华、王丽萍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9元,由原告方庭华、王丽萍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