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2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建辉与攸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辉,攸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2673号之一原告:张建辉,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攸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城关镇攸衡路梅城花园2号。被告:张金德,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张建辉与被告攸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张建辉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948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868元,由原告张建辉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