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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4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诉赵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赵亮,李岩,刘才华,胡艳茹,王洪军,韩淑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26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地址:杜蒙县。法定代表人赵红艳。被告赵亮,男,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被告李岩,女,汉族,农民,地址:肇源县。被告刘才华,男,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被告胡艳茹,女,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被告王洪军,男,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被告韩淑影,女,汉族,农民,地址:肇源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诉赵亮、李岩、刘才华、胡艳茹、王洪军、韩淑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泽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