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4民初29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巨野支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梁东生、梁祥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支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梁东生,梁祥深,梁祥帅,梁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982-1号原告:巨野支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巨野县营里镇政府驻地。机构代码:06198608-8。法定代表人任师全,任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言印,任该合作社会计。被告:梁东生,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梁祥深,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梁祥帅,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梁新亮,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巨野支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梁东生、梁祥深、梁祥帅、梁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情况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申建丽审 判 员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李青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