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肖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355号原告:金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肖XX,男,X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