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4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兰叶与钱宝红、李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叶,钱宝红,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4民初1883号原告:赵兰叶,女,汉族,1964年10月18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钱宝红,女,汉族,1971年10月29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李杰,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赵兰叶与被告钱宝红、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兰叶,被告钱宝红、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兰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钱宝红、李杰共同支付货款39000元。事实和理由:钱宝红、李杰系夫妻关系。2014年春,钱宝红、李杰在赵兰叶处赊购水果,水果款共计39000元。2014年11月21日,钱宝红为赵兰叶出具欠条,承诺于2015年1月1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双倍补偿。但钱宝红和李杰至今未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钱宝红、李杰辩称,其二人与赵兰叶在批发市场系邻居,双方自2012年开始合作,钱宝红、李杰在赵兰叶处购买水果、红辣椒、大蒜等,然后出售至朝鲜。2013年11月7日,从赵兰叶处购买的200袋红辣椒质量不合格,发到朝鲜后,朝鲜客户因质量不合格无法出售,所以此款至今也没有结算。与赵兰叶也说明了此事,但双方也没有协商成。后来双方继续合作,在一次购买水果装车后,赵兰叶及其家人拦住车,要求钱宝红必须出具欠条,否则不予放行,因此钱宝红才出具了欠条,但不论出具欠条时的情形如何,认可欠付货款的事实,对于欠付货款的数额也没有异议,但是现在已经停止了朝鲜的生意,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所以没有还款能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钱宝红与李杰系夫妻关系。2014年春,钱宝红、李杰在赵兰叶处赊购水果销售至朝鲜。2014年11月21日,钱宝红为赵兰叶出具欠条,内容为:“2014年11月21日欠赵兰叶39000元,于下月1月15日前还清,到期不还双倍补偿。欠款人:钱宝红”,出具欠条后,钱宝红、李杰至今未偿还欠款。现赵兰叶诉至法院,要求钱宝红、李杰支付货款39000元。钱宝红、李杰对欠付货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但提出现在没有还款能力。本院认为,钱宝红、李杰在赵兰叶处赊购水果,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钱宝红、李杰作为买受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现钱宝红、李杰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故赵兰叶要求钱宝红、李杰支付货款39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宝红、李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赵兰叶货款3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被告钱宝红、李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