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廖安卫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安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127号罪犯廖安卫,男,1990年3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黔法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安卫犯强迫卖淫罪,与原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8日、2015年7月21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罪犯廖安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廖安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且财产刑已执行,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安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