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蔡端与河南方圆炭素集团、王晓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端,河南方圆炭素集团,王晓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3民初3738号原告蔡端,女,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陈婧,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方圆炭素集团,住所地鲁山县城东五里堡6号院。组织机构代码证:67005661—x。法定代表人李健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蒙召,单位法律顾问。被告王晓培,女,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蔡端诉被告河南方圆炭素集团(以下简称方圆集团)、被告王晓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端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婧、被告方圆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聂蒙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端诉称,原告蔡端于2013年4月份经被告王晓培招聘就职于被告河南方圆炭素集团的职工餐厅,每月工资1500元,是由被告王晓培于每月26日直接发放于原告。但从2014年6月份至今,二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职工工资。原告多次去找餐厅老板被告王晓培追讨工资,但被告王晓培以被告方圆炭素未向其交账为由多次拖延,最后于2016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拖欠职工工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讨要,但二被告一直都没有发放其个人工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0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圆集团辩称,方圆集团与原告不存在劳务或劳动合同关系,涉案餐厅已由被告王晓培承包,故河南方圆集团不负有支付原告工资的义务,应当驳回原告对方圆集团的诉请。被告王晓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王晓培招聘原告蔡端到被告方圆集团职工餐厅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由被告王晓培每月26日直接现金发给原告。但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共计19个月多的工资,被告王晓培一直没有支付。2016年2月,该餐厅停业关闭。2016年4月29日,被告王晓培亲笔给原告出具凭证一张:“2015年元—12月份;2014年5—12月份共计19个月19×1500+550+1150(23天)=30200(叁万零贰佰元)欠款人:王晓培,2016.4.29(加盖河南方圆炭素集团职工食堂专用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王晓培讨要无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王晓培招聘原告蔡端到被告方圆集团职工餐厅工作,工资待遇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且原告认可之前的工资均是由被告王晓培现金支付给自己,故原告蔡端与被告王晓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蔡端提供劳务,被告王晓培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被告王晓培下欠原告蔡端30200元工资未付,有被告王晓培亲笔出具的凭证为证,事实清楚,现原告蔡端请求被告王晓培支付下欠的工资302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方圆集团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原告是由被告王晓培招聘进入方圆集团职工餐厅工作的,且工资待遇、工资发放形式、人员管理等关系均发生在原告和被告王晓培之间,被告方圆集团并未参与其中。其次原告提出被告王晓培向原告出具的凭条加盖有“河南方圆炭素集团职工食堂专用章”,但被告方圆集团称所加盖印章系被告王晓培私刻,加盖印章非其公司行为,并且王晓培为原告出具欠条在2016年2月份餐厅停业之后,因此涉案欠条所加盖印章并非被告方圆集团真实本意,且从原告诉状及庭审情况来看,原告对此亦应知情,因此原告仅凭加盖印章的欠条并不能作为向被告方圆集团主张权利的依据。此外原告蔡端提供的平顶山市总工会“河南省工会入会卡”也不能直接证明原告与被告方圆集团存在劳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方圆集团承担还款责任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晓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端下欠的工资款30200元。二、驳回原告蔡端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被告王晓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炳阳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姿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