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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正红与吕全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红,吕全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75号申请��行人黄正红,女,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潢川县。被执行人吕全瑞,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黄正红申请执行吕全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吕全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海洪审 判 员 邬志江代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