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燕与宣振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宣振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022号原告:张燕,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宣振华,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宣振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燕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利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