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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风贵、张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程风贵,张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张申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风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绪梅,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风贵、张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归还借款本息合计184721元(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止)、诉讼费1942.5元,并承担执行费2648元。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风贵、张绪梅银行存款18931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