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家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369号被执行人杨家勤,男,1998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地江西省广丰县,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已刑满释放。被执行人杨家勤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刑初61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杨家勤需缴纳罚金500元,同时退赔给被害人陈某3360元。因被执行人杨家勤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损失,本院依职权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家勤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思三审 判 员 陈筑闽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