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路纪川与冀冠胜、冠县广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纪川,冀冠胜,冠县广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180号申请人路纪川,男,1969年8月24日,汉族,居民,住冠县。被执行人冀冠胜,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冠县广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冠县。被执行人冠县广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冀冠胜,经理。路纪川申请执行冀冠胜、冠县广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冠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民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卓 搜索“”